税委会〔2018〕27号
海关总署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,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,对原产于孟加拉国、印度、老挝、韩国、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《〈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〉第二修正案》协定税率。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《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》协定税率表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
2018年6月19日
附件下载:
《亚洲-太平洋贸易协定》协定税率表.pdf
关于我们 | 免责声明 |广告征订| 网站导航 | 信息反馈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,如侵犯您权益,来函即删,谢谢合作 中华财经网 版权所有 鄂ICP备 05001292 地址:武汉市西马路2号院内3号楼 邮编:430015 电话: 027-8577776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