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、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,深化税务系统“放管服”改革,维护国家税收利益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,依据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)第十四条规定,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 一、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,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: (一)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; (二)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; (三)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二、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、咨询公司,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: (一)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(股东)发起设立,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; (二)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; (三)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三、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。 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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