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联系我们
加入收藏
首 页 | 财经新闻 | 操盘必读 | 研究报告 | 每周证券 | 财会月刊 | 新智慧 | 财经法规 | 财经考试 | 软件下载 | 财经博客
您现在的位置: 首页--> 财经法规--> 财政税务法规
 
 
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
财关税[2015]4号
  

海关总署:

  经国务院批准,对电池、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(铅蓄电池除外)、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,适用税率均为4%。

  对无汞原电池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(又称“氢镍蓄电池”或“镍氢蓄电池”)、锂原电池、锂离子蓄电池、太阳能电池、燃料电池、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/升(含)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。

  二、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(税则号列:85071000、85072000)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,适用税率为4%。

  电池、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、附件2。

  特此通知。

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  2015年1月29日

 

附件下载:

 

附件1.pdf
附件2.pdf

 
打印本页 | 关闭窗口

关于我们 | 免责声明 |广告征订| 网站导航 | 信息反馈

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,如侵犯您权益,来函即删,谢谢合作

中华财经网 版权所有
鄂ICP备 05001292
地址:武汉市西马路2号院内3号楼 邮编:430015 
电话: 027-8577776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