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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
财会[2014]13号
  

国务院有关部委、有关直属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,有关中央管理企业,有关金融机构:

 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46号)等有关要求,规范优先股、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,我部制定了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》,现予印发。

 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,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、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。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,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,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。

  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部。 

  财政部

  2014年3月17日

 

附件下载:

 

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.pdf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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