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联系我们
加入收藏
首 页 | 财经新闻 | 操盘必读 | 研究报告 | 每周证券 | 财会月刊 | 新智慧 | 财经法规 | 财经考试 | 软件下载 | 财经博客
您现在的位置: 首页--> 财经法规--> 财政税务法规
 
 
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
  

 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:
 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,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,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)第五条之规定,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,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予以核定,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。
 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。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,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。
  特此公告。
  

国家税务总局
2014年1月8日

  分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。

  

 
打印本页 | 关闭窗口

关于我们 | 免责声明 |广告征订| 网站导航 | 信息反馈

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,如侵犯您权益,来函即删,谢谢合作

中华财经网 版权所有
鄂ICP备 05001292
地址:武汉市西马路2号院内3号楼 邮编:430015 
电话: 027-8577776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