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联系我们
加入收藏
首 页 | 财经新闻 | 操盘必读 | 研究报告 | 每周证券 | 财会月刊 | 新智慧 | 财经法规 | 财经考试 | 软件下载 | 财经博客
您现在的位置: 首页--> 财经法规--> 财政税务法规
 
 
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
发布时间[2014/1/21]  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西藏、宁夏、青海省(自治区)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  经研究,现将夫妻之间房屋、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:
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房屋、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,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,或者房屋、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,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,或者房屋、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,双方约定、变更共有份额的,免征契税。
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1〕82号)同时废止。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2013年12月31日

 
打印本页 | 关闭窗口

关于我们 | 免责声明 |广告征订| 网站导航 | 信息反馈

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,如侵犯您权益,来函即删,谢谢合作

中华财经网 版权所有
鄂ICP备 05001292
地址:武汉市西马路2号院内3号楼 邮编:430015 
电话: 027-85777762